一、工作背景
为进一步发挥市场化机制在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中的资金和技术配置作用,规范公共机构采用能源费用托管服务,市机关事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联合制发《北京市公共机构采用能源费用托管服务实施办法》。适用范围为北京市行政辖区内市区两级管理的公共机构(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二、目的意义
《北京市公共机构采用能源费用托管服务实施办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决策部署,减轻公共机构节能改造对财政资金依赖、提升节能管理专业化水平、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的有效途径;是借助市场激发出节约能源资源的新动能,破解公共机构常见“重建设、轻运维、缺管理”问题的现实需要;是实现公共机构能源费用支出降低、国家能源资源得到节约、节能公司获取合理利润多重目标的优先选择。
三、主要内容
(一)概念
能源费用托管服务是合同能源管理的一种形式,是指用能服务单位委托节能服务公司,进行电力、燃气、油品、热力、水等能源资源系统的改造、运行和维护,依据能源基准确定并支付托管费用,从而达到节约能源资源、降低运行成本等目的的节能服务模式。
(二)职责分工
市机关事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建立工作机制,鼓励和支持用能单位实施,引导节能服务公司提供服务。
市区两级机关事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级公共机构实施托管项目,组织推进市区党政机关实施托管项目。
市区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文物、体育等系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推进本系统公共机构采用托管项目。
公共机构要落实主体责任,积极主动、因地制宜采用托管项目。
(三)聚焦重点
预算与支出:公共机构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将托管费用列入单位预算。公共机构按照托管项目合同约定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托管费用,视同能源资源及运维费用。
采购方式:公共机构依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照服务类项目开展政府采购。
托管期限:一般不低于5年,不超过10年。
工作目标:托管期限为5年的,能耗强度下降率不得低于10%;超过5年的,每增加一年,能耗强度下降率上浮不得低于20%。
(四)实施范围和模式
能耗强度超定额标准基准值且综合能耗超过500吨标准煤(当量值)的公共机构;空调、照明等系统能效水平未达到国家强制性能效标准二级以上的公共机构;数据中心(信息化机房)PUE值高于1.4的公共机构,要积极主动实施节能改造和运维管理升级。
推荐采用设备运维、能源管理一体化的全托管模式。集中办公或有能源资源牵头管理单位的独立办公的公共机构,宜采用集中打包的方式采用能源费用托管服务。
(五)实施流程
确定能源基准:开展能源审计,对前1至3年进行诊断,确定能源基准。既有建筑、新建建筑的能源基准要分别确定,托管项目实施方案要全面评估。
签订合同:合同内容符合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格式可参考《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 24915)。
组织实施:合同内容符合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格式可参考《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 24915)。
项目调整:如果托管服务边界范围等发生重大变化,签订补充合同。
后期评估和移交:节能服务公司要保证设备设施完整且正常运行。公共机构开展整体效果评估,出具评估报告。托管项目执行完毕后,全部移交项目和相应技术档案资料。公共机构按照规定做好接收资产的后续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