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解读 

解读《北京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21-07-05 17:00 来源:北京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字号:

2020年12月10日,北京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北京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北京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京机管发〔2020〕24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2014年9月,根据中央要求,北京市全面启动了全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截至2016年9月,市、区两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基本结束。2017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中办发〔2017〕71号),明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北京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分总则、管理机构及职责、编制管理、配备管理、更新计划和经费管理、购置和登记、使用和处置管理、监督问责、附则,共9章39条。

1.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办法》实施的原则、意义、适用范围及公务用车类别划分。

2.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针对市机关事务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交管局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方面的职责权限,以及各区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方面的职责定位,对市属相关单位、各区的具体职责进行了明确。

3.第三章编制管理。明确了各类公务用车编制标准,按照中央车改精神,提出我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总量控制、只减不增。

4.第四章配备管理。明确了各类公务用车配备标准,提出公务用车配备新能源轿车的,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公务用车配备其他新能源小型客车、中型客车和大型客车的,价格不得超过同类燃油客车的配备标准。明确了党政机关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并逐步扩大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

5.第五章更新计划和经费管理。根据政府采购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市现行做法,明确了公务用车更新计划编制和经费管理要求。

6.第六章购置和登记。明确了公务用车购置原则和注册登记要求。

7.第七章使用和处置管理。明确了公务用车“标识化、信息化、平台化”管理的具体要求,明确了各类公务用车使用范围、车辆租赁要求,以及处置条件和方式。

8.第八章监督问责。明确了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在监督管理方面的职责,同时明确从5个方面对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从12个方面对公务用车使用单位进行监督问责。

9.第九章附则。明确各民主党派机关适用本办法,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按照本办法的原则管理,各级国有企业参照本办法确定的原则管理,对各区经费垂直管理的单位由市级部门负责。明确本办法的解释权限和施行时间。




友情链接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北京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