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机管发〔2023〕40号
为进一步完善空气重污染应急机制,切实减缓污染程度、保护公众健康,坚持科学、精准、依法治污,按照《北京市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北京市空气重污染公务用车停驶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预测可能发生空气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为橙色预警(二级响应)和红色预警(一级响应)时的应急工作。
二、预警分级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分级方法,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统一调整重点区域预警启动标准有关规定,依据空气质量预测结果,综合考虑空气污染程度和持续时间,将空气重污染预警分为3个级别,由轻到重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
(一)黄色预警:预测全市空气质量指数日均值>200或日均值>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二)橙色预警:预测全市空气质量指数日均值>200持续48小时或日均值>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三)红色预警:预测全市空气质量指数日均值>200持续72小时且日均值>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时。
当生态环境部统一调整空气重污染预警启动标准时,按照新启动标准执行。
三、预警发布
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委宣传部、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按要求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手机等多种渠道发布预警信息,市机关事务局及时通过北京市公务用车管理平台同步转发预警信息。
四、停驶措施
预警信息发布后,各单位要立即组织开展应对工作,根据空气重污染预警级别,对公务用车采取相应的停驶措施,并第一时间通知到所属单位,同时进行督促检查,确保公务用车停驶措施有效落实。预警按期解除时,各单位自行解除公务用车停驶。
(一)橙色预警(二级响应)
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本市公务用车执行以下措施:
1.在实施工作日高峰时段区域限行交通管理措施基础上,国一和国二排放标准轻型汽油车(含驾校教练车)禁止上路行驶。
2.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纯电动、氢燃料电池汽车除外)。
3.本市核发号牌(含临时号牌)的国四排放标准柴油载货汽车停止上路行驶(经相关管理部门确认为保障本市生产生活物资运输、整车运送鲜活农产品的汽车除外)。
(二)红色预警(一级响应)
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本市公务用车执行以下措施:
1.国一和国二排放标准轻型汽油车(含驾校教练车)禁止上路行驶;国三及以上排放标准机动车(含驾校教练车)按单双号行驶(纯电动、氢燃料电池汽车除外),其中本市公务用车在单双号行驶基础上,再停驶车辆总数的30%。
2.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纯电动、氢燃料电池汽车除外)。
3.本市核发号牌(含临时号牌)的国四排放标准柴油载货汽车停止上路行驶(经相关管理部门确认为保障本市生产生活物资运输、整车运送鲜活农产品的汽车除外)。
此外,《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应对空气重污染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2023年10月30日发布)中明确的不受上述交通管理措施限制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行政执法车等各类车辆除外。
五、应急保障
(一)组织保障
市机关事务局成立空气重污染公务用车停驶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机关事务局主管领导担任,成员单位为:市机关事务局办公室、车辆管理处、信息化技术保障中心及局属相关单位。
(二)车辆备案保障
红色预警时,国三及以上排放标准公务用车在单双号停驶基础上再停驶车辆总数的30%,该部分停驶车辆实行预先备案制。
1.各单位将本单位(系统)国三及以上排放标准公务用车按车辆总数的30%报市机关事务局备案,并实行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备案调整,由市机关事务局统一组织实施。不受上述交通管理措施限制的车辆无需报备。
2.市机关事务局负责汇总梳理全市报备停驶车辆信息,同步备案北京市公务用车管理平台和市公安局交管局相关系统平台。
(三)措施落实保障
市机关事务局加强对红色预警期间各单位公务用车停驶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市公安局交管局及时将违规上路行驶车辆信息反馈市机关事务局。
(四)应急值守
市机关事务局要完善日常与应急相结合的应急值守制度,保证应急值守系统运转顺畅。红色预警时,要全天(含节假日)值守。
六、其他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