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日期:2021-04-22 16:30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市政务服务局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相关要求,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机关政府信息,编制本指南并实时更新。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范围

《条例》第三章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公开:

1.通过北京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网站公开政府信息。

网址:(https://jgj.beijing.gov.cn)

2.通过有关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3.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务服务大厅。

4.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

5.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和渠道。

(三)公开时限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申请本机关的政府信息。

(一)申请方式

1.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信地址:北京市通州区运河东大街57号院3号楼(市机关事务局);邮政编码:100744。

2.传真申请。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传真号码:010-55575658,确认电话:010-55575296。

3.在线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本机关政府网站“政务公开”的“依申请公开”栏目提交申请。

(二)申请注意事项

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准确,尽量采取便于本机关查询的名称或者其他特征性描述。申请表可以在北京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网站下载,申请表复印有效。网上申请的可直接在线填写。

(三)答复期限

依据《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四)信息处理费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相关规定,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行政机关可以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费用。

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办公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运河东大街57号院3号楼

办公时间:9:00—17:3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10-55575296

传真号码:010-55575658

互联网联系方式:bgsxxgk@jgj.beijing.gov.cn

四、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公民)

附件2: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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