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职权信息 > 机构职能

政务公开

机构职能


北京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机关事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市委有关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机关事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机关事务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研究拟订本市机关事务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推进本市机关后勤体制改革。负责市级机关事务的管理、服务、保障。指导区级机关事务管理工作。

(三)按规定负责市级相关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四)结合机关事务管理实际,制定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负责市级机关集中办公区适合集中管理的行政运行经费、机关服务经费、办公用房建设与维修项目经费、公务用车经费等专项经费的管理。

(五)拟订本市机关办公用房使用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市级机关办公用房使用管理情况。负责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的规划、建设、调配和权属管理。

(六)负责市级机关办公用地管理工作,统筹安排机关用地。

(七)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相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用车的管理工作,承担公务用车的编制、配备、更新、维修和处置工作。

(八)在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九)承担市级机关集中办公区后勤服务保障、安全管理和相关社会事务协调工作。

(十)按有关规定承担市级领导以及有关服务对象的生活服务管理工作。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市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的相关制度和标准。承担来京的党和国家领导人、省部级领导干部及重要外宾的接待服务工作。按要求为中央国家机关在京重要会议、重要活动以及市重要会议、重要活动提供相关服务保障和协调联络。

(十二)完成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交办的其他任务。


友情链接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北京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网站”是否继续?